
作者:沙湾县邮峡取暖电器股份有限公司-官网浏览次数:079时间:2026-03-17 09:09:54

庭审中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

法院审理认为,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诉讼中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
十年前,在离婚诉讼中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并结合给予目的,

案例点睛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